第五十六章 立案之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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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05年12月22日星期三,上午9点,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办案一科,接上海XX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投诉,银都市下属的青云市柳枝镇xx个体经营户有销售假冒的“TUMO”空气启动器,张勇科长开三菱越野车带着当事人,罗良开桑塔纳轿车和林国春一起出发查处。

    罗良等执法人员驱车,到达青云市柳枝镇xx个体经营户的经营场所,已经是上午10点半了,罗良表明身份,出示《行政执法证》后,进入现场检查。

    经检查,现场查获标“TUMO”商标的空气启动器100只,该个体经营户章大海在现场配合调查,罗良和林国春检查了该个经营户的经营账册,发现章大海已经销售标“TUMO”商标的空气启动器200只,罗良作了现场检查笔录,林国春做了违法货物的扣留手续,由当事人章大海签字。

    现场经简单询问当事人章大海,知道该批货物是假冒的,当事人说该批货物是从青云市柳枝镇XX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进的货,于是罗良把当事人章大海带上车,去青云市柳枝镇XX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。

    罗良等执法人员到达青云市柳枝镇XX电器集团有限公司,已是上午11点半了,罗良表明身份,说明事由后,进入现场检查,公司经理陈仁在场配合检查,经检查现场查获标“TUMO”商标的空气启动器200只,罗良作了现场检查笔录,林国春做了违法货物的扣留手续,由经理陈仁签字,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,不在现场,罗良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人,下午来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接受询问调查。

    检查结束,罗良等执法人员回到银都市工商局,已经是下午1点了,罗良和张勇科长、林国春带当事人章大海,到银都市工商局门口吃点中饭。

    罗良回到办公室,已经是下午2点了,罗良马上对章大海进行询问调查。

    罗良问:“你叫什么名字?来银都市工商局何事?”

    章大海答:“我叫章大海,35岁,是青云市柳枝镇的个体经营户,来银都市工商局是配合调查我销售假冒的标“TUMO”商标的空气启动器的事。”

    罗良问:“你销售的标“TUMO”商标的空气启动器,是哪里生产的?你是否知道是假冒产品?”

    章大海答:“我是从青云市柳枝镇XX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进的货,是由青云市柳枝镇XX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,进货时就知道假冒产品,这个才卖50元一只,正品要卖200元一只。”

    罗良问:“你共进了多少只?销售了多少只?”

    章大海答:“我共进了300只,已经销售200只,总共货值1万5千元。”

    罗良对章大海的取证,1个小时就完成了,青云市柳枝镇XX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志,下午3点钟才到罗良办公室,紧接着对林志进行询问调查。

    罗良问:“讲一下你的身份?来银都市工商局何事?”

    林志答:“我叫林志,45岁,是青云市柳枝镇XX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来银都市工商局是配合调查我公司生产标“TUMO”商标的空气启动器的事。”

    罗良问:“陈仁是谁?”

    林志答:“陈仁是我青云市柳枝镇XX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经理。”

    罗良问:“你公司有无供货章大海?”

    林志答:“我青云市柳枝镇XX电器集团有限公司,2005年12月有给章大海提供标“TUMO”商标的空气启动器300只。”

    罗良问:“讲一下你公司生产标“TUMO”商标的空气启动器的具体情况?”

    林志答:“我青云市柳枝镇XX电器集团有限公司12月初开始,生产标“TUMO”商标的空气启动器500只,货物价值2万5千元。”

    罗良问:“你公司生产标“TUMO”商标的空气启动器有无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?”

    林志答:“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,是我公司擅自生产的。”

    罗良做完对当事人林志的询问笔录,已经是下午4点,罗良向张勇科长汇报了案情,张勇科长向经检处处长汇报,经检处决定叫章大海拿3万,青云市柳枝镇XX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拿5万罚款押金,罗良告知两位当事人,第二天把罚款押金缴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。

    罗良整理好该案件材料,在经检处讨论该案件是,罗良说:“该案件有两个当事人,一当事人叫章大海,另一当事人叫青云市柳枝镇XX电器集团有限公司。”

    吴康城副处长一听有两个当事人,马上说:“案件,一个当事人,要立一个案的。”

    罗良说:“同一件事情,两个当事人可以立一个案,公安系统,检察院系统都是这么做的。”

    吴康城副处长说:“立一个案,两个当事人是不能处理的。”

    罗良说:“同一件事情,几个当事人的,可以立一个案,案情说清楚,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违法行为,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;一个当事人,犯了多件事,也可以立一个案,当事人承担各件事法律责任的总和或者由执法机关酌情处理。”

    经检处的季晨海处长、潘小辉副处长,对于案件调查是不怎么懂的,经检处其他人也不敢多说,这时,银都市工商局的法规处处长许益民,来到讨论现场,吴康城副处长向他求救。

    许益民处长说:“上级有规定的,一个当事人要立一个案的。”

    罗良说:“不是这样的,为了讲究效率,公安系统几十个当事人因为同一件事,都可以立一个案件调查的。”

    这时,讨论现场又来了银都市工商局法规处的张长旺副处长,许益民问张长旺副处长,张长旺仙仙地笑笑说:“上级是有规定的,一个当事人要立一个案的。”

    罗良无语,罗良是经过法律系统学习的,罗良是按照法律教科书上说的,肯定是对的,吴康城副处长从事经检多年,不能说不懂案件,但可能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,许益民处长是退伍兵出生,是个土工商,是根本不会懂得的,至于,张长旺副处长虽然是基层工商出生,但应该是进行过系统学习的,是懂的,他是为了处长的面子,在说假话。

    果不其然,之后,罗良在办公室过道上,碰上张长旺副处长,罗良面无表情地笑笑,张长旺副处长马上说:“你说的是对的,但在那种场合,我只能那样说。”罗良看看对方,更是无话可说。

    最后,罗良整理案件材料,作出案件终结,再报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、法规处、市局案审委员会审核、审批,银都市工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罗良制作《银都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,送达两位当事人,两位当事人放弃了听证权利。

    罗良再制作《银都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送达当事人,银都市工商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之规定,对章大海处以没收销毁标“TUMO”商标的空气启动器100只,罚款3万元,对青云市柳枝镇XX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处以没收销毁标“TUMO”商标的空气启动器200只,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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